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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3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1-21 浏览次数:221

文号:沪医保规〔2022〕7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发文日期:2022-11-11
状态:全文有效

各有关单位:

  现就2023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按照执行。

  一、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

  (一)2023年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筹资标准作如下调整:60周岁及以上人员,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6630元调整为6685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3610元调整为3665元;中小学生和婴幼儿,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1880元调整为1935元;各类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610元调整为665元。

  (二)2023年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作如下调整:70周岁以上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从每人每年520元调整为545元;60-69周岁人员从每人每年690元调整为715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从每人每年860元调整为885元;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以及大学生从每人每年220元调整为245元。

  二、关于医保待遇

  2023年,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按照现行政策执行。

  三、关于帮扶补助

  对参保人员中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和低收入困难家庭中60周岁以上人员,以及高龄老人、职工老年遗属、重残人员等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按规定减免。

  四、其他

  (一)继续提高农村居民的个人实际缴费标准,差额部分由各区政府及村集体经济给予补贴。各区应做好宣传动员、政策解释等工作。具体标准由医保经办机构另行发布。

  (二)2023年城乡居民医保登记缴费的时间截至2022年12月25日。

  本通知自2022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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